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出现第1种情形的,企业填写申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出现第2种情形的,按照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之日起算,3年内履行公示义务才能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在这之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出现第3种情形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在自查实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出现第4种情形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在自查实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